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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新闻通气会

纯白色的碎片 勋章x2 2022-04-15 14:14:2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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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新闻通气会


4月11日,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通气会,通报我省启动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以来开展的主要工作,介绍《通告》和“燃气监督卡”的主要内容。省工作组组长、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何树平,省工作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叶长春,应急厅二级巡视员田建文,省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赵宏伟出席,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党委书记孔燕主持。

何树平通报全省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以下是通气会实录:


机关党委书记孔燕:同志们,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发布《关于严格遵守燃气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处置违法行为的通告》和“燃气监督卡”的新闻通气会。我是今天会议的主持人孔燕。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燃气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我省从去年底全面启动了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为深入推进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厘清燃气安全责任,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工作组近日发布了《关于严格遵守燃气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处置违法行为的通告》和“燃气监督卡”。


今天我们召开通气会,主要是通报我省启动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以来开展的主要工作,介绍《通告》和“燃气监督卡”的主要内容,希望通过我们的分享和记者朋友的宣传,进一步提升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共同维护燃气安全。

新闻通气会现场


参加今天通气会的新闻媒体有:人民网、中国建设报、四川电视台、四川日报、封面新闻、四川发布、四川新闻网、四川经济日报等新闻媒体。


出席今天通气会的有: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组长、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何树平,省工作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叶长春,应急厅二级巡视员田建文,省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赵宏伟;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和单位负责同志。


今天新闻通气会的议程共有三项:一是请省工作组组长、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何树平同志通报我省启动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以来开展的主要工作;二是请省工作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叶长春同志介绍《关于严格遵守燃气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处置违法行为的通告》和“燃气监督卡”的主要内容;三是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


首先,进行第一项议程,请省工作组组长、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何树平同志通报前期开展的主要工作。


省工作组组长何树平: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欢迎参加本次新闻通气会。首先,我代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衷心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省燃气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防范燃气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批示要求,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我省从去年底全面启动了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工作启动以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对燃气安全工作作出指示批示,省政府常务会两次研究部署燃气安全工作,黄强省长等省领导亲自带队赴成都等地开展暗访督查,要求全面排查燃气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风险隐患,坚决彻底整改。分管省领导组织专题研究,要求把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最小单元。在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的统筹推动下,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取得了积极进展,全省燃气安全形势总体平稳。


去年底以来,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排查整治工作。贯彻落实《四川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统筹推进全省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工作组下设12个督导组,采用集中督导与常规督导相结合、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分片区包干负责对全省各市(州)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为便于各地开展工作,我们制发了《管道燃气居民和非居民用户安全检查表》《瓶装液化气用户安全检查表》等;制定了详细的督导手册、技术手册;开发了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系统,通过手机端即可实现对燃气企业、居民、非居民用户燃气安全信息的采集、上报、管理。


二是细化工作措施,全面强化用户端隐患整改。针对燃气安全宣传薄弱环节,开展“燃气安全进万家”活动,制作了明白卡、安全宣传片,把宣传工作推进到最小单元、最后一米。针对用户端涉燃气安全事件频发的问题,省政府统一部署,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开展城乡燃气用户入户安全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立即整改、分类推进。截至目前,全省已排查2409余万户,对排查出的私拉乱接、燃气具超期使用、连接软管超长超限等问题,及时制定政策措施,加强整改。比如,把橡胶软管超长超期、缺少安全装置等问题纳入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范围;针对燃气具超期使用问题,成都等地出台政策,将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灶具、无强排功能热水器、使用期限超过8年的燃气具列入更换补贴范围,给予150元至400元不等的补贴,等等。


三是全面摸清底数,加快推进老旧管网改造。我省燃气发展较早,使用面广、量大,全省共有燃气用户2434万户。早期管道建设标准不高,使用年限较长,个别地区使用时间已超30年。随着城镇化加速推进,部分地方规划、建设配套方面还面临一些短板,管道老化、材质不高,安全隐患问题逐渐凸显,急需更新改造。为加快推动问题解决,这次我们结合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基本摸清了全省城市燃气管道现状。同时,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要求,组织各地抓紧编制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更新改造对象和改造范围,合理确定更新改造标准,制定具体改造项目清单和年度改造计划,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快推进管网的更新改造。


四是强化工作督导,确保隐患问题整改到位。目前,分片包干的12个督导组已全部下沉市(州),通过召开见面会、明察暗访、问题交办、工作约谈、情况通报等方式全面开展督导。我们要求督导组每月现场督导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抽查的社区比例要达到10%-20%,并确保燃气经营企业和城乡接合部、自建房,以及餐饮、农贸市场、医院、学校、酒店、商住(商超)混合体、出租屋等各类人员密集场所抽样全覆盖。形成督导问题清单,现场移交当地有关部门,明确整改时限,即知即改,动态销账,举一反三,彻底消除问题。目前,各督导组对61个县(市、区)60个乡镇871个点位进行了督查,共发现各类问题607项,已移交各地纳入台账,加快整改。


通过前期努力,主要的问题各地已基本排查完成,但问题的发现是一个动态过程,不排除还会出现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广大市民朋友共同参与、积极支持。当前,全省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已进入集中整治攻坚阶段,我们将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大投入、强力推进,争取在10月底前全面完成问题整治销号,11月至12月进行查漏补缺、巩固提升,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机关党委书记孔燕: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省工作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叶长春同志介绍《关于严格遵守燃气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处置违法行为的通告》和“燃气监督卡”的主要内容。


省工作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叶长春: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向大家简要介绍《关于严格遵守燃气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处置违法行为的通告》和“燃气监督卡”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通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不同行为性质和责任主体,我们系统梳理了燃气和燃气具经营者、燃气用户、工程建设及施工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法律责任,形成了《通告》,《通告》共有三个部分28条。


第一部分是安全责任。主要从各方主体在生产、生活中应当履行有关燃气安全责任的角度,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系统梳理,明确了燃气和燃气具经营者的8条主要安全责任,燃气用户的4条主要安全责任,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4条主要安全责任。


第二部分是法律责任。主要从各方主体在生产、生活中违反燃气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角度,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汇总,明确了燃气和燃气具经营者应承担的7条主要法律责任,燃气用户应承担的2条主要法律责任,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承担的3条主要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主要列举了除第一、二部分所列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外,对其他危及燃气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内容。


希望我们的《通告》可以让有关单位和个人真正知晓自身的相关责任,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二、关于“燃气监督卡”的主要内容


燃气安全关乎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容不得丝毫马虎!要把这项工作管细管实管好,需要调动广大市民朋友参与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才能让问题及早发现,有效推进整治,共同携手守护城镇燃气安全。为此,我们制作并公开发布了“燃气监督卡”,进一步畅通社会公众参与渠道,建立健全省市县工作联动机制,跟踪落实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


比如,当你发现热水器无烟道或烟道未伸出窗外、充装销售使用“黑气瓶”、销售不合格燃气具、燃气管道私拉乱接、燃气企业无证经营、施工破坏管道等问题时,一方面,可拨打我们公布的省工作组或各地工作组的热线电话进行反映;另一方面,可采取“你拍照、我整改”方式,在“四川建设发布”微信公众号和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开设的“问题燃气随手拍”专栏进行反映,平台会将问题线索同步移交属地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进行处置,我们将加强督促,保证你反映的每一条线索有跟踪、有落实、有回复。


我们希望广大市民朋友通过这张“燃气监督卡”,积极参与到燃气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治中来,共同守护好城镇燃气安全。


谢谢大家!


机关党委书记孔燕: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各位记者朋友,你们对《通告》和“燃气监督卡”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请举手示意。请四川电视台的记者提问。


四川电视台记者:我省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发布《关于严格遵守燃气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处置违法行为的通告》,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


省工作组组长何树平:去年12月底全面启动我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我们认真落实各项决策部署,把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最小单元,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春节前后,包括我省在内全国多地连续发生了几起疑似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反映出燃气安全事件频发高发态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分析这些事件,其发生都存在一些共性原因:


一是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入户安检工作流于形式,对燃气用户的安全指导不到位。比如,某地房东为了多出租房屋,把阳台改造为卧室对外出租,把燃气热水器迁移到密闭空间,导致人员死亡。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检遇到住户不在家,就不了了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用户用气环境进行检查,没有有效履行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和入户安检的责任。


二是燃气具销售企业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不合规。部分企业违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然排气式热水器等不合格产品;不按规范安装热水器、燃气灶具,未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具。比如,某地发生的使用瓶装液化气导致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系用户购买后自行安装燃气热水器,未安装烟道所致。在这个事件中,燃气具经营者是否落实了指导用户规范安装燃气具和安全使用燃气具的责任?销售、配送瓶装气的销售点是否落实了对用气环境的检查责任?用户自身是否落实了安全使用的责任?应该说这些责任都存在缺失或不到位,防线层层失守,最终引发人员伤亡事故。


三是燃气用户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不清楚。据统计,室内燃气爆炸、燃烧及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多数与用户违规操作或使用不当有关。我们在平时检查中经常发现用户擅自拆改、迁移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具,有的烟道缺失、有的烟道未伸出窗外、有的烟道堵塞排气不畅,导致一氧化碳在室内聚集;有的在密闭环境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没有履行安全用气的个人责任。


四是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野蛮施工损坏燃气设施设备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工程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会同燃气经营企业探明燃气管道走向及位置,未制定保护方案,或方案存在缺陷,未安排人员现场指导,施工人员违章作业、野蛮施工,造成燃气管道设施受损,影响正常供气,危及公共安全。


上述问题充分暴露了各有关方对燃气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要么不清楚,要么重视不够、履职不到位。为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全省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遵守燃气安全法律法规,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工作组根据不同行为性质和责任主体,系统梳理了《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燃气行业法律法规,在充分征求公安厅、司法厅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燃气专家意见建议基础上,发布了《关于严格遵守燃气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处置违法行为的通告》,《通告》厘清了燃气和燃气具经营者、燃气用户、工程建设及施工单位主要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各方责任主体对自己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清清楚楚、一目了然。


机关党委书记孔燕:好,下一个问题。请四川发布的记者提问。


四川发布记者:在燃气安全工作中,燃气和燃气具经营企业主要有哪些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


省工作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叶长春:我们通过梳理,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责任主要有8条:


一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是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两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三是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


四是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监测和检查等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监测、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燃气用户拒绝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


五是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充装、装卸、运输等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瓶装燃气应当实行配送经营,由瓶装燃气经营者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高层民用建筑应采用管道供气)。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燃气用户登记制度,对其供应的气瓶进行定期检验。


六是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对使用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进行管理和操作。


七是燃气等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该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八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法律责任主要有7条:


一是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五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六是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党委书记孔燕:好,下一个问题。请封面新闻的记者提问。


封面新闻记者:刚才,我们了解了燃气和燃气具经营企业应承担的相关责任,那么,作为直接使用燃气的广大用户又有哪些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呢?


省工作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叶长春:我们通过梳理,燃气用户安全责任主要有4条:


一是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二是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不得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等。


三是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法律责任方面,主要有2条:


一是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通过发布《通告》,进一步明确燃气用户的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希望广大用户熟知安全用气常识,遵守燃气安全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检,及时整改问题,共同守护用气安全。


机关党委书记孔燕:好,下一个问题。请人民网的记者提问。


人民网记者:我们看到,近年来,第三方施工损坏燃气设施设备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燃气安全运行,请问《通告》中针对第三方施工单位又明确了哪些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


省工作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叶长春:我们通过梳理,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主要有4条:


一是工程项目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


二是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是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四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装或者拆除市政公共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改动方案,报经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法律责任方面,主要有3条:


一是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党委书记孔燕:最后一个问题,请四川日报的记者提问。


四川日报记者:我们注意到,《通告》和“燃气监督卡”中专门提供了反映燃气安全问题的渠道。为什么要开通问题反映渠道?具体该怎么操作?主要可以反映哪些问题?


省工作组组长何树平:主要是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广泛参与进来。二是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三是快速推动问题整改。政府相关部门、燃气和燃气具经营企业在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责任,但是燃气安全问题量大、面广,分布在城乡的角角落落、城市的大街小巷,广大市民朋友最容易发现身边的燃气问题,需要大家积极参与,共同发现,主动反映,及时整改,最大限度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共同守护燃气安全。为此,我们在《通告》中公布了燃气安全问题反映渠道,制作了“燃气监督卡”,更方便市民朋友随时随地反映问题。同时在后台我们构建起了“问题收集、问题移交、办理跟踪、结果反馈和运用”全流程管理闭环,以期能快速推动问题整改。


这次我们开通了两个反映问题的渠道,一是网络平台,二是热线电话。


关于网络平台。我们组织专业技术力量,依托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和四川建设发布微信公众号,设置了燃气安全问题整治模块,即燃气安全“随手拍”。市民朋友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或微信扫码关注“四川建设发布”,点击公众号右下角“燃气井盖”,通过手机将发现的问题线索随手拍照并上传,我们会及时反馈相关市(州)限时整改,并实时反馈整改结果。相关市(州)收到问题反馈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处理,平台将自动预警提示,督促燃气安全问题整改到位,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关于热线电话。我们在《通告》和“燃气监督卡”中向社会公布了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和各个市(州)工作组的燃气安全问题监督举报热线电话,只要你发现燃气安全问题,均可向相关市(州)和省工作组电话反映。各市州将安排专人接听记录,及时整改问题。省工作组的电话为:028-85568190,028-85520287,19136136997,我们将落实专人接听记录群众来电反映的各类燃气问题,及时移交相关市(州)查明原因、督促整改,及时反馈结果。


那么,市民朋友有哪些问题可以向我们反映呢?


只要涉及燃气安全的问题都可以向我们反映。如:

1.热水器无烟道或烟道未伸出窗外;

2.充装销售使用“黑气瓶”,销售、使用不合格燃气具;

3.燃气管道私拉乱接;

4.燃气企业无证经营;

5.施工破坏、占压燃气管道;

6.燃气阀井、调压器等燃气设施破损,燃气泄漏;

7.餐饮等行业用户未按要求安装燃气报警器等。


我们还会把监督卡相关内容推送到手机末端,把监督卡张贴到小区、楼栋。


我们倡议:燃气问题共同发现,燃气安全共同守护。

我们承诺:市民朋友反映的每一个燃气问题,我们都将全力推动整改。


机关党委书记孔燕:记者朋友们,守护燃气安全人人有责。我们希望各位新闻媒体朋友与我们一起,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为全省城镇燃气安全营造更加积极的社会氛围。我们坚信,有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有广大市民朋友的积极参与,我们一定能够如期完成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也一定能够牢牢守住燃气安全防线,为全川人民提供更加安全、更加放心、更加满意的用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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