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招标文件载明的“南京智能开标大厅”网址,按系统提示完成开标流程。因投标人自身设施故障或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投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8.2、投标人必须签署《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8.3、本标段实行电子招投标,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资格审查及评标所需材料录入“e 路阳光”交易平台,并编入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具体内容详见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 8.4、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如不一致,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8.5、本项目不组织现场勘查,建议投标人自行前往勘查现场,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投标人自行勘查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并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8.6、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符合并提供承诺书扫描件,承诺书扫描件编入至投标文件) 8.7、文明施工规定:投标人必须按照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8.8、投标人必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2022年01月至2022年06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加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的社保材料可视为原件。投标人须将有效劳动合同原件、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提供,并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若项目负责人属企业退休人员、现役军人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一律按未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处理。 8.9、项目负责人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未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2)未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符合并提供承诺书扫描件,承诺书扫描件编入至投标文件) 8.10、在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是被红牌、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并在警示期内,将做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8.11、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8.12、投标人中标后需提供2份加盖公章、骑缝章的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中标单位在进场前须提供2份纸质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文本并加盖单位公章。 8.13、根据宁建规字[2021]1号文规定,本标段当满足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工期、质量标准、企业资质和投标报价等基本要求的投标人超过 80 家(不含)时,将满足基本要求的投标人先按报价进行排序,去除高价部分的 20%(四舍五入取整,报价相同的均去除)和低价部分的 10%(四 舍五入取整,报价相同的均去除)后,计算报价平均值(报价平均值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等任何情形而改变,计算错误除外),然后对满足基本要求的投标人偏离报价平均值进行计算得分并排序。投标价比报价平均值每低 1%扣 0.6 分,每高 1%扣 0.9 分,偏离不足1%,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对排名第一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商务标评审,通过的投标人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不通过的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再对排名第二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商务标评审,以此类推,直至产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数量的中标候选人。本标段当满足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工期、质量标准和投标报价等基本要求的投标人不超出 80 家(含)时,依据本招标公告第 6 条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其他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8.14、根据《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的核查结果为不达标,仍在公示期的,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8.15、依据《关于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20] 388号)文件,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的核查结果为不达标,仍在整改期的,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核查结果以南京市建委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8.16、根据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及建办市[2019]50号文规定,已取消一级、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因此本项目不接受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投标,否则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8.17、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1〕510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