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区铁山区污水提质增效管网修复项目(二标段)的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开发区?铁山区污水提质增效管网修复项目(二标段) (项目名称)已由 黄开铁发改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黄开铁发改【2022】9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国有资金10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 ,招标人为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招标代理机构为 武汉江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
2.2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 具体详见施工图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2.3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估算价: 开发区?铁山区污水提质增效管网修复项目(二标段):8480000.00元
2.4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 9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23-02-20
2.5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 具体详见施工图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2.6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如果有): /
2.7其他: 本公告为固定模板,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 资质, 投标人近3年(投标截止日往前推3年)至少承担过一项单项合同金额在7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施工业绩 (类似项目描述)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市政公用工程 专业 贰级及以上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在黄石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事指南―会员网上注册指南》(网址:http://www.hsztbzx.com)。
4.2 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 2023 年 01 月 06 日至 2023 年 01 月 13 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市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市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包括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02 月 02 日 09 时 00 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下列两种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5.1.1网上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市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5.1.2现场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分别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黄石市民之家(地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金山街道园博大道289号,城市规划馆旁、园博园斜对面)四楼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见四楼电子屏场地安排及四楼各开标室门前电子屏)。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5.2根据本章第5.1款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任何一种投标文件应当拒收的情形,其投标将被拒绝。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招标代理机构: 武汉江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地 址: 黄石市大冶市金山街道金山大道 189 号 | 地 址: 黄石市华新路10-1号 |
邮 编: 435000 | 邮 编: 435000 |
联系人: 明科长 | 联系人: 李工 |
电 话: 0714-639981 | 电 话: 15172102123 |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2023 年 01 月 06 日 |
备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