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企业自2018年9月1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雨污分流或雨污水管网淸疏修缮工程工程总承包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缺一不可,其他证明材料不予认可;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以上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提供的证明材料反映的数据和内容不一致时,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为准,金额以合同为准。相关证明材料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的扫描件为准。) (B)工程总承包分包的设计业绩要求:/ (C)工程总承包分包的施工业绩要求:/ (D)工程施工业绩要求:企业自2018年9月1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雨污分流或雨污水管网淸疏修缮工程施工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缺一不可,其他证明材料不予认可;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以上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提供的证明材料反映的数据和内容不一致时,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为准,金额以合同为准。相关证明材料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的扫描件为准。) (E)工程设计业绩要求:企业自2018年9月1日以来在本单位承担过单项合同总投资或建安工程造价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雨污分流或雨污水管网淸疏修缮工程设计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及设计合同;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以上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时间、金额均以设计合同为准。相关证明材料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的扫描件为准。) 业绩认定标准:所有业绩证明材料以“e路阳光”交易平台中录入信息为准。企业业绩必须是投标人承接的,企业业绩与工程总承包项且经理业绩可以兼得。 2、本次招标是否接受黄牌警示单位投标:不接受 3、近两年以内,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4、近一年以内,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5、投标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要求:2021年3月至- 2021年8月。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符合并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承诺书加盖公章自行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①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未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未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2)拟派的施工负责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符合并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承诺书加盖公章自行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①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②施工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施工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③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并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承诺书加盖公章自行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①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②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④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⑤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⑥近两年以内,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⑦近一年以内,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⑧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⑨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4)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关于联合体的要求(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原件,联合体原件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 ①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本项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由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为牵头单位人员; 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③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④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⑤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⑥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 (5)提供《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诺书》(承诺书加盖公章自行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6)投标人按要求缴纳增值税(符合并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承诺书加盖公章自行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1号公告发布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跨县(市、区)在鼓楼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在鼓楼区税务局预缴建筑服务增值税。 为此,本企业作出以下承诺: ①承诺按照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配合鼓楼区相关部门,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税收。 ②在收到各工程进度款前,到鼓楼区税务局预缴税款。 (7)本次招标不接受红、黄牌警示并在警示期内的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投标,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红、黄牌截止时间为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受到红、黄牌警示并在警示期内的。 (8)根据《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关于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20】388号)相关文件要求,投标人应自觉确保本单位资质状态符合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在本工程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阶段,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资质动态监管情况进行核查,若投标人用于投标的资质核查结果为不达标,仍在公示期的,按照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示信息、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