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断国防光缆什么罪?判几年?判例来了!
明知其投资建设的
液化气站施工区域内
设有国防光缆,
但盲目自信能够避开光缆,
2次指使他人
施工而挖断国防光缆,
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
近日,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公开宣判了这样一起
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案。
快跟小编一起来看看
被告人资某与他人合伙在湘潭县茶恩寺镇某工业园内投资建设一个液化气站。
资某明知液化气站施工区域内设有国防光缆,但过于自信的认为施工不会损坏国防光缆,在没有通知国防光缆维护人员的情况下,分别于2020年11月6日、15日,前后2次安排余某现场指挥、陈某驾驶挖机进行施工作业,第一次作业挖断京汉广二级干线国防光缆,造成通信中断5小时26分钟、直接经济损失11.36万元;第二次作业挖断京汉广一级干线国防光缆,造成通信中断3小时30分钟、直接经济损失15.57万元。
案发后,资某自动投案、认罪认罚,并向被害单位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法院判决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明知是军事通信线路、设备而指使、强令、纵容他人予以损毁的,或者不听管护人员劝阻,指使、强令、纵容他人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忽视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保护标志,指使、纵容他人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构成犯罪的,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