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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零行动”!环境部发《排污许可提质增效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

鸿帆市政 勋章x2 2021-11-08 16:16:5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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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提高排污许可证质量,强化排污许可证执行,加快推进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我部组织编制了《排污许可提质增效行动计划(2022-2024年)》(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指定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评司 潘英姿、张云珂
电话:(010)65646213、65646178
邮箱:mee.permit@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排污许可提质增效行动计划(2022-2024年)(征求意见稿)
2.《排污许可提质增效行动计划(2022-2024年)》(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环境规划院、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信息中心。

附件 1
排污许可提质增效行动计划(2022-2024 年)
(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强化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管理,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良好基础。
围绕排污许可提质增效一条主线,推进两项制度衔接融合,开展三类专项行动,健全四项管理机制,构建源头把控、过程管理、全流程监管的闭环管理体系。探索建立排污许可信用管理机制,深化排污许可证质量复核。到 2022 年底前,完善排污许可证动态更新机制,健全排污许可证质量源头把关机制,扎实完成“双百”任务阶段目标。到 2023 年底前,完成限期整改“清零行动”,实现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全覆盖,实现执法和排污许可数据库融合,监管执法联动初见成效。到 2024 年底前,显著提升排污许可证质量,实现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顺畅,全面实现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执法监管目标。

二、夯实排污许可证质量
(一)“双百”任务提质增效。落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审核指导工作方案》要求,严格审核排污许可证质量,强化管理类别、主要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许可量控制因子等内容审核。加强工作调度,实施月调度、双月总结工作机制,适时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现场核查调研,推动“双百”工作取得实效。在保证排污许可证审核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并帮扶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在两年内完成全部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第三年进行质量审核“回头看”。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跟踪监管,采取随机抽查和靶向核查相结合、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核查管理类别降级问题、排放口遗漏问题、适用标准及限值正确与否问题、实际排污状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一致性问题等,并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督促切实做好问题整改。

(二)健全排污许可证质量源头把关机制。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规程,明确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撤销、注销、吊销等管理流程和要求,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规范排污许可事项业务规则和办事指南,推动排污许可事项在不同地域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现场审核工作,在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变更和重新申请过程中,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前往现场开展审核,现场审核比例不应少于全部审批数量的一半。探索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评估机制,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和涉及建设内容变更等情形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源头把控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组建省级和市级排污许可专家团队并动态更新,发挥专家质量把关技术保障作用。

(三)深化排污许可证质量复核。健全国家、省、市三级质控体系,出台排污许可证质量控制标准。建立排污许可证质量复核工作机制,适时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现场复核工作。生态环境部统筹排污许可证质量抽查工作,组建排污许可证专项复核小组,每半年对新核发和已完成整改的排污许可证质量进行核查,根据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帮扶指导。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对新核发和已完成整改的排污许可证质量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和整改情况上报生态环境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帮扶排污单位,引导排污单位自查自纠,建立自检制度,提升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巩固全覆盖成果
(四)完善排污许可证动态管理机制。生态环境部组织持续优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排污许可证临期提醒功能等,定期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推送临期排污许可证清单。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排污许可证动态管理机制,每月对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已过期和临期的排污单位进行提醒,督促其依法延续排污许可证。对于已关闭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要依法及时注销其排污许可证。

(五)开展限期整改“清零行动”。出台推动解决限期整改问题的指导文件,明确分类处理要求,细化部门责任义务,推动 2022 年底前全面完成限期整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限期整改排污单位台账,实施挂单销号,每月报送整改进度,对因整体搬迁、规划或环境敏感区调整等原因导致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应给出明确的问题说明,提出整改计划和整改期限。加强综合协调,压实属地责任,统筹解决影响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历史遗留问题,确保 2023 年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固定污染源全部持证排污。

四、强化部门间联动
(六)推动执法双随机库和排污许可库的融合。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排污许可证数据库和排污登记库全部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采取现场检查和远程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提交情况和“按证排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常态化监管执法机制,对实际情况与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信息不符的排污单位形成问题清单,反馈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齐抓共管,挂单销号。

(七)强化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和公开曝光震慑。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管理要求,将排污单位“按证排污”情况纳入执法正面清单制定依据并实施动态管理,对正面清单内的排污单位原则上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推动排污许可差异化执法监管。加大执法曝光力度,定期通过部网站、部双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公开曝光“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的违法案例,发布典型做法,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有效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行为。

(八)强化“三监联动”工作机制。强化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问题反馈,构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机制,实现监管、监测、监督管理全闭环、过程全留痕和信息全量共享。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定期向执法部门移送疑似排污许可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清单,坚持精准定位、靶向定位。监测部门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清单移送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或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执法部门将在执法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清单及时反馈给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加强信息互动交流。生态环境部门应对发现的问题,实施分级分类处置,依法依规变更,动态跟踪管理。

五、做好支撑保障
(九)强化监督落实。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统筹强化监督和省级专项检查,事前精心准备、精准定位,坚持问题导向,组织梳理问题较为突出的排污单位,并进行“点穴式”监督,直击“痛点”,事后及时反馈总结。编制排污许可证检查手册,制定问题认定指南,细化监督帮扶主要内容,做好人员培训,提升现场帮扶效率。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突出问题线索,移送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管理部门。

(十)构建多层次交流培训体系。拓展排污许可培训方式,利用排污许可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多途径宣传排污许可相关政策,发布典型案例和常见问题解答。运营排污许可培训云讲堂,录制排污许可培训小视频,开设排污许可知识竞赛等活动。开展多层次交流,通过厅长培训班、处长交流座谈等方式,加强不同地区之间交流沟通。每年开展排污许可知识竞赛、审核技能竞赛,搭建技能提升平台,促进排污许可证审批人员提素质、强本领。针对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设计专项课程,举办专题培训班,三年内实现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全覆盖。每年举办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环保管理人员培训班,设置必修、选修课程,强化学员学习效果。

(十一)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推进省级排污许可信息化平台优化,探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信息与监测、执法和处罚等信息自动对接,实现各数据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加大排污许可数据应用,提升排污许可整体信息化和智能化应用水平。加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应用开发,吸纳科研团队,探索采用传统数据校验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相结合的数据校验技术方法,对排污许可数据进行多维度、全流程校核,全面提高排污许可数据质量。持续进行排污许可证(副本)优化,简化排污许可证内容,提升排污许可证的可读性和实用性,并提供典型行业信息化填报模板。

(十二)规范第三方服务市场。出台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管理文件,规范技术机构管理,建立培训、考核、退出和信用管理机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设置信息公开模块,加强信用信息公示,依法依规实施奖惩。生态环境部门在定期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复核工作中,发现因技术机构原因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在信用信息模块进行社会公开。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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