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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护城市“毛细血管”,将污水扫进雨水口切不可为

lalala 勋章x1 2021-11-12 09:54:2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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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网是一座城市的“毛细血管”,与城市品质、百姓幸福感息息相关。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在建工地日夜施工,城市“毛细血管”的管理和维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通过近期查处的一起将污水扫入雨水口的案件,以案释法,提醒大家要保护好城市地下管网。

案件回顾

近日,执法队员执法巡查至东宁路与新塘路交叉口时发现,此处一工地工人正在将污水扫入雨水口。执法队员上前检查发现,原来此处工地车辆驶离工地时车胎未完全冲洗干净,造成部分路面有泥水,于是工地安排工人在路面清理泥水。将污水扫入雨水口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执法队员责令工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向工地负责人开具文书,进行立案查处。

上诉案件中, 当事人 将污水扫入雨水口的行为 涉嫌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规定 根据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将面临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课堂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排水管(沟)、检查井上凿洞、接管或者穿设其他管线;
(二)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
(三)损坏、移动井盖、井座;
(四)擅自搭建建筑物、堆放物品、打桩、埋设杆线、挖坑取土;
(五)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
(六)阻塞排水管(沟)及出水口;
(七)其他侵占、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
(二)在路面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
(三)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挖坑取土,倾倒废土、垃圾等废弃物;
(四)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
(五)擅自修筑或封堵道路出入口或在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接坡;
(六)损坏保护隧道的植被。

擅自将污水排入雨水井的行为容易造成地下管网堵塞,从而造成城市内涝、逢雨必灾等现象,爱护市政设施,维护城市环境,事关切身利益,必须从你我做起!


来源:上城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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