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这野蛮一“挖”付出100000元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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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鉴于案发时正值住户用气高峰及后果的严重危害性,执法部门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顶格行政处罚。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此提醒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定文明施工,杜绝一切野蛮施工破坏设施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