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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便可一排了之?无锡某企业超标排放污水被罚42万

叶总 勋章x1 2021-11-17 10:40:4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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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某食品公司进行信访调查,并委托某检测机构在废水接管排放口采样进行监督性监测。

经采样检测,其接管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04×10³mg/L、动植物油类浓度为290mg/L、悬浮物的浓度为1.44×10³mg/L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的三级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生态环境部门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4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统一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排污企业,并不是进入保险箱。如果超出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到污水管网的排放标准的,必须进行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才能向污水管网排放,否则亦属于违法排放。
涉案公司以“生产食品的废水是由地方政府统一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公司不知道要进行预处理”为由请求生态环境部门减免处罚,该抗辩事由是不成立的。
《水污染防治法》有明文规定,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法律一经颁布施行,即推定相对人应当知道相关法律规定,无知不是免除法律责任的理由。
本案警示相关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不能一排了之,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达到法定排放标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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