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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协议是否违反管道保护法规定

张江高科 勋章x2 2021-12-09 16:02:1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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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建设与已有公路、铁路等相交相遇,公路、铁路等部门要求管道企业签订协议,承诺若公路、铁路后续改扩建,需要对管道进行迁改的,管道企业应当无条件迁改,并承担费用。上述承诺是否有效,是否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


孔卓然(中石化石油销售公司法律专家、正高级经济师、公司律师):

管道线路施工期与其他工程相交相遇,往往在先建工程一方的要求下,签订若先建工程今后需要改扩建“管道无条件迁移改线或者加强管道防护设施建设,并由管道企业承担费用”的书面协议,尽管改扩建时“先建工程”已成为“后建工程”。同时,一些政府部门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在行政许可文件中明确后期政府部门有权要求“管道无条件迁移改线,并由管道企业承担费用”。针对上述情况,我认为:
第一,管道设施作为后建工程,管道企业向先建工程方作出“今后管道无条件迁移改线或者加强管道防护设施建设,并由管道企业承担费用”的承诺是合法有效的。虽然管道保护法对管道设施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作出“后建服从先建”的规定,但该规定属于对管道企业的“赋权性规定”,管道企业以书面承诺或协议的形式放弃管道设施在今后可能作为先建工程而享有的优先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政府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或会议纪要中要求“今后有权要求管道无条件迁移改线,并由管道企业承担费用”的,鉴于管道保护法 “后建服从先建”是法律确定的处理后建与先建工程纠纷的规定,因此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在无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当擅自否定上述规定。同时若上述要求并未获得管道企业的书面同意,则有关附加条件的行政许可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对管道企业不具有约束力。


来源:《管道保护》2021年第6期(总第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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