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管执法局近期立案处罚三起施工外力破坏地下管线重大案件情况
案件一:
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案
8月11日14时许,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平谷区峪口镇中桥村中街进行沟槽开挖施工过程中,在已探明存在地下管线的情况下,用挖掘机将燃气管线挖漏。北京燃气平谷有限公司于当日18时许完成管线修复工作,期间影响200户村民用气。
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总队赶到现场召集相关建设、施工及燃气管线产权单位,对事故中被破坏燃气设施进行指认。经过调查取证,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于8月7日在平谷区西高村有过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并被市城管执法局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鉴于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年度内有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并受到本市城管执法机关处罚,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对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
北京京平水务有限公司
未采取措施确保地下管道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案
8月11日平谷区峪口镇燃气管道被挖漏事件中,北京京平水务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组织施工单位与燃气公司共同签订燃气设施周边挖掘作业施工保护协议,导致施工单位挖漏地下燃气管线,对公共安全造成较大安全隐患。
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总队赶到现场召集相关建设、施工及燃气管线产权单位,对事故中被破坏燃气设施进行指认。经过调查取证,北京京平水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该单位主导的污水治理工程在8月7日、8月11日相隔4日连续发生施工破坏管线事故,暴露了其安全生产意识单薄、对事故认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未层层压实、在地下管线保护措施上存在较大漏洞等诸多问题。鉴于该单位未在施工前组织施工单位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地下管道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措施确保地下管道燃气设施运行安全,导致施工挖漏地下燃气管线,影响200户村民用气,对公共安全造成较大安全隐患,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北京京平水务有限公司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
涞水林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案
10月2日11时许,涞水林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朝阳区双桥中路9号院改造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使用挖掘机将地下燃气管线挖漏。经燃气公司第一时间抢修,于当日14时许完成管线修复工作,期间影响公服用户5户用气。
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总队赶到现场召集相关建设、施工及燃气管线产权单位,对事故中被破坏燃气设施进行指认。经过调查取证,涞水林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对涞水林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处罚信息均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公示24月,对破坏地下燃气管线行为实施信用惩戒。
市城市管理委、市城管执法局在此提醒:
1. 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登录管线防护系统(“北京市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沟通系统”(网址:https://system.csglw.beijing.gov.cn/gcjs/index.aspx)发布挖掘工程建设信息。
2. 单位后勤部门、物业管理单位在辖区范围内实施挖掘工程,在工程土方开挖前必须登录管线防护系统,发布工程信息,建立对接配合机制。
3. 管线单位应当主动服务,在24小时内快速做出响应,发布管线防护配合信息,按要求配合工程建设单位实施地下管线资料和现场交底、防护等工作,建立对接配合。
4. 施工单位及个人要加强对地下燃气管线保护意识,重视对一线施工人员安全责任意识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在采取挖掘、钻探、顶管等工艺时务必摸清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做足准备后再施工。
相关单位职责
1. 建设单位承担防范施工破坏地下管线的主要责任。工程开工前,应主动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工程信息登记;登录管线防护系统,发布工程建设信息,牵头协调管线单位、施工单位对接配合,签订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协议;审定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对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 施工单位承担地下管线保护的直接责任。工程开工前,必须对相关机械操作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一线作业人员掌握和了解地下管线各项防护措施;必须会同管线单位制定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在地下管线附近施工时,应通知相关管线单位现场旁站监护。
3. 管线单位承担各自管线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负责配合建设、施工单位制定和落实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方案,施工作业时,安排专人现场旁站指挥,加强对施工地点及其周边所属地下管线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应当通过设置地下管线提示、安装地面警示标识、设立热线电话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所属地下管线的管理信息。
4.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与相关管线单位的联络机制,对管理区域内挖掘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线单位等履行保护地下管线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加强对管理区域内地下管线的巡视,发现问题,应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整改;相关单位拒不配合的,应向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物业管理单位开展保护地下管线相关工作情况作为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来源:管理城市,仅作行业分享,版权出处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