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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读】《厦门市排水管理办法》

张三月 勋章x1 2022-02-17 16:18:0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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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8日,黄文辉市长签署市政府第184号令,公布了《厦门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污水源头治理,有效解决雨污混流问题,厦门市于2020年开始进行排水管网溯源排查、正本清源、排水管理进小区的雨污分流“三步走”治理;同时,市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4月印发了《厦门市全面推进农村污水高质量高标准提升治理实施方案》(厦府办〔2021〕28号),按照城乡一体化建设要求,全链条、系统化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经过近两年的努力,本市排水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强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有必要结合实践经验制定我市排水管理地方政府规章,一方面,通过立法将雨污分流治理的有效措施予以固化和提升,构建我市排水管理长效机制,持续巩固正本清源工作成效;另一方面,通过立法补充、细化相关依据,为排水管理进小区、排水许可管理等相关工作提供制度支撑,进一步规范我市排水管理工作。

  二、制定过程

  2021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将《办法》列为规章正式项目,由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起草。市市政园林局按照立法程序组织开展规章起草工作,于2021年9月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书面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和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各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市政集团、市物业管理协会的意见,分别召开了部门征求意见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实地调研了城镇污水处理、排水管理进小区、农村排水管理等工作情况,并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厦门司法行政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司法局会同市市政园林局对《办法(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办法(草案)》,并提请市政府研究。2022年1月1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办法(草案)》。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30条,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围绕农村排水管理、雨污分流、排水管理进小区等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行制度设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关于适用范围

  关于排水管理,国家层面的上位法依据主要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调整范围是城镇排水设施可达之处。我市城镇化水平较高,市政管网已逐步延伸至农村地区,暂未连通市政管网的偏远村庄也已由政府出资建设了公共生活污水管道、分散式污水处理站等公共排水设施,基本实现了公共排水设施全覆盖。为此,《办法》在遵循《条例》和《管理办法》以设施确定调整范围的基础上,以排水设施的公共属性为标准界定规章适用范围,将农村排水纳入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统筹推进城乡污水治理:一是将规章名称确定为《厦门市排水管理办法》;二是规定规章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以及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二条);三是明确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或者参与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公共排水设施,包括市政排水设施和其他公共排水设施(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二)关于规划与建设

  为实现污水源头治理,《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加强规划统筹。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对编制排水相关专项规划、制订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实施计划、新城开发建设、雨污分流改造等内容作了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二是实行雨污分流。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污分流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网,禁止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第十条、第十一条);三是明确“三同时”建设要求。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实施同步改造(第十一条);四是细化竣工验收要求。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委托第三方检测排水管网、在竣工验收时通知主管部门参加、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档案资料报送备案等内容作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关于运行与维护

  为推动实现排水设施建管并重,巩固正本清源治理成效,《办法》在明确产权人承担建筑小区共用排水设施管理主体责任(第十七条第六项)的同时,对排水管理进小区进行了规定,即在保持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因水污染防治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委托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对建筑小区(包括居住区、公共建筑区、商业服务区、工业区等)的共用排水设施进行管理(第十九条第一款),并对委托协议的签订(第十九条第二款)、财政补贴(第十九条第三款)、设施管理的移交(第二十条),以及运行维护单位的确定、职责、考核等内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作了详细规范。

  (四)关于排水管理

  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办法》结合本市管理实际对上位法确立的管理措施进行了细化、补充规定:一是加强排水许可管理。明确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直接或者间接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设置预处理设施,并对排水许可证申领、变更以及排水许可相关信息的共享作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二是加强污泥安全处置。针对正本清源工作中发现的排水管道和检查井内集中出现大量污泥、沉积物的情况,增加了通沟污泥安全处理处置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三是加强排水设施保护。细化规定各类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第二十三条),明确保护范围内管理要求,确定损坏排水设施情形下的先行抢修程序等(第二十四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排水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既有规定处罚,主要处罚依据是国家《条例》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是增设处罚措施,对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排水户未按照规范维护预处理设施等两种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三是明确执法主体,按照管理事项划分,明确本市涉及排水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同时为适应镇街综合执法改革趋势,规定依法确定由镇街承接处罚权的事项由镇街负责实施(第二十六条)。

  四、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廖欣;联系电话:0592-2367085。

【信息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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