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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铸鸿机械 勋章x1 2022-03-01 11:09:4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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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水利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内建城〔2022〕14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水利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相关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系统化全域推进自治区海绵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66号),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66号)关于建设海绵城市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区系统化全域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自治区实际,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标准规范,加强监督考核,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全面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力争通过5年的建设,海绵城市理念全面落实,各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明显提升,河湖空间得到有效管控和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显着改善,为建设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城市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在全区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特色突出的城市开展典型示范,力争列入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的工作取得突破;到2025年底,全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在全域开展,设市城市海绵城市建设达标面积能够达到国家目标要求,建成不少于一处集中连片示范区,并建成一定数量的海绵示范项目。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政策法规建设。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在谋划制定政策法规制度等工作时,要因地制宜,将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空间、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纳入相关政策中实施。有立法权的城市,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政策法规;无立法权的城市,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指导意见或办法。(自治区司法厅、住建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规划协调融合。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管控,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城市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各城市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将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纳入规划指标。海绵城市、地下空间、城市防洪、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应加强与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核对;专项规划批复后,其主要内容要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住建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三)完善技术标准和规定。在国家海绵城市相关标准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我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完善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定额,分类指导全区海绵城市建设。地级市要结合实际,突出本地区海绵城市建设关键性内容和技术性要求,编制相关技术规定,指导项目实施。其他设市城市及旗县(区)按照自治区海绵城市技术标准要求,参照相关技术规定,有序推进本地区海绵城市建设。(自治区住建厅牵头,市场监管局配合)


  (四)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各城市要依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海绵城市实施方案,综合评估当地实施项目的经济承受能力、资金使用效率、问题轻重缓急、社会影响等因素,科学确定建设内容,谋划一批海绵城市建设典型项目,建立项目库,合理安排项目建设时序和资金,并定期更新优化。(自治区住建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自然资源厅配合)


  (五)严格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各城市要严格执行海绵城市、地下空间、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及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等规划要求,统筹实施各类项目建设,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要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自治区住建厅、自然资源厅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海绵示范城市建设。参照国家海绵示范城市评选标准流程,同步开展自治区海绵示范城市评选。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优先整合涉及海绵城市建设方面的既有资金,用于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各城市结合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统筹推进海绵型公园绿地、海绵型道路广场、海绵型住宅小区、海绵型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加大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力度,推进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具备条件的城市应当整合建设资金,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城市排水管网GIS信息平台。(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


  (七)统筹推进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自治区发展改革等部门要落实《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和《“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督促指导各城市补齐污水管网短板,提高污水收集效能,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合理布局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推进区域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建厅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自治区科技厅、工信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八)强化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城市排水系统提标改造、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建设,加快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加强城市排水系统与城市外围防洪体系的衔接。完善城市气象观测站网,构建城市内涝预报预警模型,建立气象信息共享机制。(自治区住建厅、水利厅、气象局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城市水系保护和生态修复。严格城市河湖、湿地、沟渠、坑塘等自然河湖水域岸线的用途管制,在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后,依法依规确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禁止侵占河湖水域岸线,维持城市水循环所必要的生态空间。加强城市水生态治理和修复,避免盲目截弯取直,护岸护坡尽量采用生态措施,避免河道过度“硬化、白化、渠化”,避免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对已发生的破坏行为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因地制宜做好河湖水系连通,恢复河流、湖泊、洼地、湿地等自然水系互通。(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配合)


  (十)加强海绵设施运行维护水平。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运行维护标准。针对各类设施的具体情况,明确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完善各类涉水基础设施的价费机制,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实现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提高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水平,保障海绵城市设施运行效果的可持续。(自治区住建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


  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启动阶段(2021年5月—2022年5月)。各城市结合实际,以问题为导向,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细化措施,制定本城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完成“十四五”期间海绵城市、地下空间、城市防洪、城市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编审,按照程序由当地人民政府完成批复,及时向自治区相关厅局报送工作情况。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6月-2025年6月)。各城市按照批复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列出任务清单,分年度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推进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建设一批海绵典型项目,以点带面,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2023年底前,地级城市应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初步建立城市排水管网GIS信息平台。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5年7月-12月)。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开展建设成效评估。通过总结各地海绵城市建设和典型项目经验,进一步健全海绵城市体制机制和配套政策,完善技术标准和规范,明确下一阶段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自治区海绵城市建设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问题,统筹组织实施和调度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海绵城市建设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相关部门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主体责任,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配套政策。(自治区住建厅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二)完善配套政策。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积极制定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地下空间、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等方面建设的财税、用地、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积极引导全区海绵城市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整合财政专项资金,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争取金融机构支持,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和设施运营维护支出。黄河流域沿线城市要综合考虑面源污染和河湖治理,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海绵城市建设配套政策体系。(自治区住建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水利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科技支撑。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海绵城市科技创新平台,开展规划设计、施工技术、材料工艺等方面的科研攻关,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海绵城市新技术、新产品,加快科研成果在工程实践中转移转化。(自治区科技厅牵头,气象局、住建厅配合)


  (四)加强监督考核。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督查考核制度,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定期对各城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自治区住建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配合)


  (五)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推广在海绵城市建设中工作突出的单位和典型示范项目,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建设海绵城市科普或体验场所,增强获得感,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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