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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城镇燃气安全!江西省住建厅、应急管理厅等10部门联合出台意见

王总 勋章x2 2022-03-01 11:10:3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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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江西省政府同意

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等

10部门联合出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燃气

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意见》提出

2022年9月底前

全面改造地下管网和推广自有产权瓶使用

全面完成影响安全的地下灰口铸铁

管道和球墨铸铁管道改造

推动城镇燃气用户加装具有自动

截断功能的燃气安全保护装置

2022年12月前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全面实现

自有产权瓶推广使用

到2023年底

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联动的

城镇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燃气

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赣建字〔202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2021年以来,国内一些地方城镇燃气事故多发频发,燃气安全形势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针对燃气安全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安委会部署要求,系统整治燃气安全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燃气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实施。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国城镇燃气安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目标。持续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摸底,按照国家和省安委会要求,2022年3月前,完成调查摸底阶段工作,基本摸清城镇燃气设施设备和安全隐患底数;2022年9月底前,全面改造地下管网和推广自有产权瓶使用,全面完成影响安全的地下灰口铸铁管道和球墨铸铁管道改造,推动城镇燃气用户加装具有自动截断功能的燃气安全保护装置;2022年10月前,完成整治攻坚阶段工作,建立问题隐患台账和隐患整治销号制度,能立行立改的安全隐患全部整治完成,不能立行立改的安全隐患按时序整治完成;2022年12月前,抓好巩固提升阶段各项重点工作,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全面实现自有产权瓶推广使用。在巩固提升基础上,到2023年底,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城镇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基本形成源头可追溯、过程可监管、安全有保障的信息化监管体系。到2025年后,全省监管体系得到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规范,市场经营稳定有序,行业管理体制运行顺畅,实现常态化、长效化、数字化管控。

二、压紧压实相关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一)企业主体责任

供气企业责任。供气企业是燃气源头安全的责任主体,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履行安全供气责任,提供安全可靠的用气气源,承担用户用气安全检查,指导用户消除安全隐患,合法合规依法经营,履行特许经营服务承诺,按要求实施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资金预算,推进人防、物防、技防改革创新,推动用户安装报警器、自闭阀和金属波纹管使用落地见效。

用气单位责任。用气单位是城镇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主动接受供气企业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做好用气安全检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设施设备安装条件,严禁在不符合条件的环境中安装燃气设施设备。落实设施设备日常检修保养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用气环境安全。

(二)属地政府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是城镇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着力抓好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将城镇燃气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推广应用燃气安全技术装置,建立合理的费用分担机制。

(三)部门监管职责。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住建、城管部门:负责编制城镇燃气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城镇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施工许可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依法实施经营许可,依法查处存在燃气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运行的综合评价;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发改部门:负责城市供气设施项目核准工作,牵头协调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措施和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保障城镇燃气用地工作,统筹城镇燃气建设场(站)的规划、选址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加强对从事城镇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船只的监管,按职责对城镇燃气经道路、水路等运输环节进行管控,依法打击非法运输城镇燃气的行为。

工信部门:负责民爆、军工、民机、民船等行业的用气监管,督促加强用气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开展燃气事故调查。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及检验环节的安全监管,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的行为;推动充装单位建设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确保充装人员以及气瓶检验情况等信息清晰可追溯。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城镇燃气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挥城镇燃气火灾事故扑救工作,参加其它燃气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燃气使用管理的安全监管指导,督促企业(单位)开展用气安全自查,主动消除隐患。商务、市场监管、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工信等部门应组织开展以餐饮、商场、农贸市场、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医院、建筑工地、车站、酒店、旅游景区、工业企业等用户为重点的燃气用气安全专项整治。其他部门(单位)应依法依职责加强对行业城镇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实施监督指导。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理顺管理体系,明确监管责任,形成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市县联动的监管机制,全面依法履行执法职责,深入排查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严厉打击危险作业、非法经营、违法运输和侵占燃气设施用地等行为,通过开展联合执法、加强信息共享、建立问题抄告和案件移送机制,提高监管成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进一步强化管道燃气安全监管


(一)强化设施设备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城镇燃气设施设备安全隐患的动态排查机制,全面督导城镇燃气企业深化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城镇燃气企业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盯燃气管道和场站设施等重点部位,聚焦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关键环节,加强对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要立行立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建立问题台帐,制定方案并明确整改时限,实施清单销号管理,并及时将排查整治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二)强化管道燃气运维管理。督促管道燃气企业严格落实巡线制度,加强巡线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巡线质量,及时发现并处置燃气管道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更新、补齐燃气管道地面标识标志,确保规范、清晰,提升压力管道、压力容器依法实施法定检验覆盖率,实现应检尽检。鼓励引进先进检测设备,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通过实时监测报警和数据分析进行安全预警,实现对泄漏点快速定位,及时处置。

(三)强化第三方施工管控。开展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事项许可时,征求相关燃气管道企业意见,在城市道路开挖时,采取相关措施,保障燃气管网的安全。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确保施工交底、保护方案、现场监护、防侵入探测技术等城镇燃气管道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严厉查处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对违法违规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强化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



(一)加快推广自有产权瓶的应用。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督促瓶装液化气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在2022年12月底前全面推广自有产权瓶的应用。瓶装液化气企业要严格落实瓶装液化气购气实名制和配送服务制,不得向非本企业气瓶充装燃气;严禁对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充装燃气。

(二)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要结合城市大脑、CIM等平台建设,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系统,实现对送气工、送气车辆实施全过程管理,对气瓶的全流程追踪,同时落实定期入户安检和随瓶安检制度;加强与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数据共享,充分发挥系统监管效能,通过数据信息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监管目标。

(三)加强“灶管阀”的安全监管。强化“灶管阀”产品质量监管,依法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逐步淘汰橡胶软管、结合打假行动,依法对销售非标、假冒。

五、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和安全用气



(一)强化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政策标准,形成与城镇燃气行业建设、发展与管理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大力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加大行业管理人员配备。努力搭建政府部门与城镇燃气企业间的联系平台,推广运用“行业管理与协会自治相结合”的工作模式,提升行业自律,促进城镇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二)强化运输配送管理。严格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燃气供气或用气单位应委托取得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推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

(三)强化用气安全管理。城镇燃气企业依法开展入户安全检查,核查新用户安全用气条件,对不符合用气条件及存在用气安全隐患的,当即督促、指导用户整改,消除户内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加强重点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监督检查,推动餐饮经营单位“瓶改管”,不符合用气条件或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依法依规停止供气。

(四)落实用户安全用气责任。用气单位要依法购买合规气源,并签订供用气合同,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购买合格燃气燃烧器具、配件并自觉维护、更新;要加强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自查整改,对燃气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指出的违法用气行为要及时整改。用气人要提高安全用气意识,掌握安全用气常识和处置技能,配合燃气企业开展入户安检,及时排查整改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要设置专门的燃气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燃气管理队伍,安排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资金,推动城镇燃气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协调机制建设,强化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及时解决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重大问题。

(二)加强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逐级压实燃气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明确燃气执法牵头机构和人员,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城镇燃气企业要高度重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按照《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要求,积极组织本地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素养。

(三)加强安全宣传。积极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宣传教育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充分利用各级主流媒体及网站、短视频、微信等载体,高频次推送燃气安全公益宣传片和安全提示,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增强群众用气安全意识,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和获得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商务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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