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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城市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清零行动、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零行动、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行动”(下称“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和山东省水利厅5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 到2023年,80个县(市、区)完成整县(市、区)制雨污合流管网清零,其中南四湖流域所有县(市、区)完成清零。城市黑臭水体动态清零。40%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标准,城市再生水利用量每年增加1亿吨,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到2025年,城市和县城建成区整县(市、区)制雨污合流管网全部清零。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清零。60%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城市再生水利用量每年增加1亿吨,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5%。 在城市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清零方面,《方案》明确,各类城市更新项目必须同步实施雨污合流管网改造。新建城区及各类工程项目必须采用雨污分流制。市政雨污合流管网改造时,应对原有管道进行科学论证,可作为雨水管道或污水管道。对摸排发现的市政排水管线混错接点同步实施改造。新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要执行国家标准上限值。建筑小区雨污合流改造可考虑将原有管道作为污水系统,新建雨水系统;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同时埋设两套管道的,可利用现场地形将雨水通过地面径流排入市政雨水系统;原有合流管道不能满足使用条件的,要整体实施改造。老旧小区实施改造时,必须将雨污合流管网改造纳入基础类改造内容,同步实施。居住小区应加强阳台洗衣污水排放出路的改造,禁止接入雨水管道。在实施市政雨污合流管网改造时,沿线建筑小区必须同步实施改造。对3年内有拆迁改造计划的、雨水可自然排入周边水体或市政雨水管网的、汇水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建筑小区,可考虑不进行雨污合流改造。 在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零方面,《方案》要求,对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水体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对水质达到黑臭标准的逐个建立台账,按照“一河一策”原则进行整治,明确治理期限。贯彻落实河长制,实行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建立远程视频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群众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随手拍”,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制定。省级定期对城市黑臭水体水质开展监测,结果向全省通报。各市、县(市、区)应对城市重点水体设置水质在线监测装置,发现水质恶化,主动快速处置。 在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及资源化利用方面,《方案》明确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地表水准Ⅳ类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总氮控制在10-12mg/L。黄河、南四湖、东平湖、小清河、半岛流域及汇入水质目标为地表水Ⅲ类以上水体的优先完成提标改造。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严格执行地表水准Ⅳ类排放限值要求。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具备条件的,鼓励在出水口下游建设人工湿地。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实际出水或出水全部经湿地净化后,水污染物排放日均值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排放限值要求的,以及出水已经用作再生水且不进入地表水体的,可执行现有排放标准,不需提标改造。 此外,将再生水利用纳入用水计划管理,对按计划应使用再生水而未使用的用水户,要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时,符合条件的要强制使用再生水;城市市政杂用、景观环境、生态补水等优先使用再生水。严禁使用黄河水、南水北调水及当地饮用水水源进行挖湖造景。同时完善再生水价格政策,形成由市场调节供需的良性价格机制。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营。 在资金保障方面,省、市、县三级要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资金。各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服务支持力度。逐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推广特许经营、PPP等建设运营模式。 同时,按照“分年补助、梯次递减、压茬清算”的原则,对城市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清零工作建立以奖代补激励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前两年实现整县(市、区)制城市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清零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