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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管线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营市实际,制定了《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概念含义、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明确了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住房城建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是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信息管理工作。为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有序推进地下管线建设工作,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控制性要求;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地下管线建设应当遵守的规划许可、竣工测量及核实程序、资料核查确认等事项。《办法》规范、创设了多种制度措施,着力解决城市道路重复开挖问题。一是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和管护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建设维护作业。第十六条明确了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的编制流程,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二是明确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形,主要有五种:①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②既有的套管、管涵或者综合管廊满足地下管线敷设要求的;③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的;④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的;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三是实行同步建设制度,第十八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同步建设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确实不能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位置。四是实行设计方案会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涉及地下管线的城市道路及沿线绿化等建设工程实行设计方案会商制度,研究确定应当一体化设计的地下管线、管涵、预埋套管等设施,统筹安排地下地上各类设施的空间布局。五是实行施工会商制度,第二十条规定,地下管线工程与城市道路及沿线绿化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施工及既有地下管线管护使用等单位,对施工顺序、既有地下管线设施保护等事项进行会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地下管线建设维护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明确了既有管线迁改等问题。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职责。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施工破坏责任承担、安全设施建设、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及备案、设施移交等事项。《办法》第三十条明确了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地下管线管护使用单位职责、应急抢修、废弃管线处置问题;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加强窨井盖管理、有限空间作业、施工检测等作了明确规定;第三十六条对危及地下管线安全或者妨碍地下管线正常运行的禁止性行为作了规定,列举了六种禁止行为。《办法》第三十七条要求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对地下管线普查及补测补绘、档案资料收集及利用、保密要求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办法》还在法律责任方面对建设单位、管护使用单位、管理部门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另外,对特殊情形、施行日期等也进行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