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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布《关于强化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整治措施的通知》

勋章x1 2022-08-09 14:40:1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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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强化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整治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海南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海南省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加强城镇燃气管道等设施保护,加大燃气安全监管执法,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城镇燃气稳定供应,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强化施工破坏燃气设施整治措施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省各市县8月底前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参建各方开展一次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安全教育,组织一次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造成燃气泄漏事故应急抢险演练。 202212月底,各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建立燃气地理信息系统,加强燃气管道信息化监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切实落实三级安全生产教育,扎实做好技术交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各市县强化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 在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期间予以顶格处罚,实施诚信惩戒,曝光违法典型案例,有效遏制施工挖破燃气管道等设施事故发生。

二、整治措施

(一)强化预防措施排查整治

1. 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抢险演练

整治措施:8月底前,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会同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对辖区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参建各方(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通过集中培训、视频培训、工地培训等方式开展燃气设施保护安全教育,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尤其对劳务分包单位做好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坚决遏制野蛮施工。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一次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演练,增强应急处突能力。

2. 排查整治燃气设施及警示标志设置隐患

整治措施: 2022年 12月底前,各市县燃气特许经营企业须建立燃气地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管理加强燃气管网设施安全内控。 同时, 燃气经营单位即日起全面自查,重点排查是否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开展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管道等设施的安全运行。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由燃气主管部门计入履约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并根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编者注:由燃气主管部门计入履约诚信不良行为记录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惩戒措施,此惩戒措施直接对涉及建筑市场的燃气企业产生负面评价,也会在特许经营中期评估中有不良影响。)

3. 排查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燃气设施保护措施隐患

整治措施:市县燃气主管部门会同住建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开展全面排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是否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是否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管道燃气经营者是否提供准确的燃气管道线路图,主动协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记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未提供准确的燃气管道线路设施图导致发生施工挖破燃气管道事故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计入履约诚信不良行为记录。

( 编者注:此部分整治措施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如果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城镇燃 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也是处罚的法律依据。)

4. 排查整治建设工程项目开展燃气设施保护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情况

整治措施:市县住建主管部门重点排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层层压实安全生产教育,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等进行燃气设施保护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施工前是否履行对涉及燃气设施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燃气设施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由住建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分标准》第SG-C03-64项行为代码计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的,由住建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分标准》第SG-C03-54项行为代码计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 10万元以下罚款;对项目负责人处 2万以上五万以上罚款;按照《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分标准》第 SG-C02-09项行为代码计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

(二)从严从重打击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违法行为

5. 严肃查处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的责任单位

整治措施: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的,由住建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分标准》第SG-C03-41项行为代码计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予以顶格处罚,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分标准》第 SG-C02-09项行为代码计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对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的责任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6. 严肃查处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整治措施: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住建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分标准》第SG-C03-64项行为代码计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责令限期改正,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7. 严格实施挂牌督办

整治措施: 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纳入本地区年度重点挂牌督办单位,对其参建的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加强日常监管,落实逢检必查。对本年度连续发生2起以上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挂牌督办,对其全省范围内的参建项目进行重点监管,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8. 实施约谈提醒和问责

整治措施:即日起年度内市县本辖区发生2起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市县政府对燃气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即日起年度内市县本辖区发生 3起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即日起年度内市县本辖区发生 4起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请省政府,由省政府对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对多次发生违规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事件的市县,依规依纪对燃气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发生燃气泄漏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等级程序启动约谈和问责。

(三)责任倒查,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9. 倒查建设单位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整治措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核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是否依法办理道路挖掘许可等基本建设手续。

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各市县严格按照《建筑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计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

10. 倒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

整治措施: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对其承包行为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各市县严格按照《建筑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计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列入诚信“黑名单”。

11. 倒查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是否到岗履职

整治措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依据《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核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到岗履职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分标准》第SG-C02-21项行为代码计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

来源: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仅作行业分享,版权出处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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