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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施工挖断了燃气管道 罚50000元!

勋章x1 2022-08-29 09:39:2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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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北区已全面实施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行动,在“大综合一体化”的助力下,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庄桥中队通过部门协同联动快速查获了一起毁损燃气管道案,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
 
据了解,今年6月,宁波某建设工程公司在小区内进行改造污水管网工程施工时,挖断了一根直径为40PE的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事故,居民停气近20户。
 

工作人员紧急检修中
 
事故发生后,燃气公司及时联动江北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进行协同处置。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庄桥中队执法队员第一时间奔赴燃气泄漏事故现场,燃气公司立即进行更换管件、保压查漏、恢复通气等相关抢修工作,在半小时内恢复居民正常生活用气。同时,在相关单位配合协同下,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庄桥中队得以及时固定该公司施工损毁燃气管道的违法证据。
 
据了解,宁波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时挖断燃气管道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损毁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

近年来,江北区大力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不断构建完善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执法力量,有效解决单部门执法力量薄弱问题,提高执法效率,打造行政执法“一盘棋”新格局。此次燃气管道损毁案件的快速办结,便是依托“大综合一体化”。
 
“燃气安全涉及公共安全,需要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多方落实。我们将继续以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为契机,加强部门协同,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执法合力,及时快速查处施工损毁燃气管道行为,切实守住安全底线。”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附法条:
违则:《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罚则:《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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