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保护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近年来我市发生多起因第三方施工破坏地下管线的事件,违规施工对管道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对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重大威胁。第三方施工破坏地下管线的主要原因:一是在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未探测查明地下管线现状,未采取有效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施工单位盲目进行机械施工;二是部分建设单位的管线保护意识薄弱,没有落实施工详查、管线会签、旁站监督的管理职责;三是部分管线权属单位对埋深较大的非开挖地下管线安全交底不清等。
地下管线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为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管控施工破坏地下管线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保护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9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机制。明确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的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制止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施工及管线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章进一步压实工程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明确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或地质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进一步强化管线权属单位的安全运行主体责任。明确其在管线运行维护、信息管理、现场监护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第四章严格落实重要地下管线常态化安全防控与保护。明确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落实重要地下管线安全防控方面的责任。
第五章不断完善地下管线信息并实现信息共享。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地下管线信息管理,通过管线竣工测量、普查、补测补绘、管线权属单位报送信息等方式,确保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更新。
第六章综合运用惩戒和激励手段提高治理效能。建立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刑事处罚相衔接的执法机制。市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将未采取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导致破坏地下管线等行为依法列入信用记录范围及管理信息范围;鼓励建设单位、相关行业协会将未采取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导致破坏地下管线行为依法列入惩戒范围。
第七章提高地下管线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明确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管线权属单位要按职责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第八章完善对地下管线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机制。明确对详查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中未标注的地下管线的处理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要对地下管线违法建设行为、未办理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许可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章轨道交通保护除按照轨道交通相关规定执行外,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答疑解惑
(一)地下管线保护的网格化管理机制是怎样?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管线权属单位-综合网格”三级网格化管理架构。一是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二是管线权属单位按综合网格区域落实日常巡查,三是各区政府将新开工项目巡查工作纳入综合网格管理。由各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查施工合法性、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施工作业,由各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对未落实管线保护措施的施工作业,由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二)地下管线建设前期建设单位有哪些相关工作要点?
首先,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免于单独申领规划许可的除外)、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
其次,建设单位应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在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建设方案联合评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以及初步设计报审前均应征询管线权属单位、轨道交通权属单位意见,根据相关意见及建设条件,制定对既有地下管线采取保护措施或实施迁改的方案;施工前取得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详查资料,保证所移交的地下管线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施工过程中据实跟踪核查;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地下管线详查、保护、迁改费用应在项目投资中足额预留。
再次,施工前在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系统与管线权属单位会签,并发布开工告知信息;牵头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地下管线保护协议。
(三)如何落实重要地下管线常态化安全防控与保护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要从源头做好安全防控工作。地下管线建设方案涉及轨道交通、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重要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控制线等重点区域的,应依法依规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施工过程中对既有重要地下管线的保护作为重点监管内容,指导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加强日常监管。在重要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纳入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落实旁站管理,组织管线权属单位现场监护。在未探测查明地下管线现状且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前,不得进行钻探、机械开挖、爆破、起重吊装、顶管、桩基施工等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