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5.5万元!盲目施工挖断燃气管道,安全岂能当儿戏?
近日,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管线服务有限公司毁损燃气管道案作出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了解,7月3日该公司在纺织二街进行通讯光缆铺设施工时,未通知燃气公司监护人员到场,盲目施工致使挖掘通信管道时不慎挖断了一根直径为50PE的地下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事故,周边近200户居民停气。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挖断燃气管道的行为,构成损毁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市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作出罚款5.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馨提醒:从事挖掘、敷设等工作的施工单位,开工前务必与燃气公司取得联系,如发生燃气事故,请在做好现场警戒,疏散现场人员,于安全位置拨打燃气公司24小时抢修电话!
法律视角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