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通报2起近期的有限空间执法典型案例
重拳出击!以案为鉴!
尤溪县应急管理局通报
2起近期的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尤溪某制革公司对有限空间管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案
基本案情:
尤溪某制革主要从事制革,属于一般工贸企业,公司对安全生产重视不足,其回收塔、DMF储罐、压力收液槽等区域属于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经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有限空间辨识不全面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规定,尤溪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至第三款规定,给予3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至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四、《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案例二
尤溪某环保科技公司对有限空间及危险源辨识防范不足案
基本案情:
尤溪某环保科技公司主要从事再生废旧物资回收,属于一般工贸企业,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有限空间危险源辨识不具体、不全面;在个别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等问题。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1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