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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保护法在基层实施遇到的几个问题

新新管道修复 勋章x1 2022-07-27 10:17:3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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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保护法在基层实施遇到的几个问题

吴啸尘

北方管道大庆输油气分公司


管道保护法的颁布实施,解决了管道保护日常管理中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取得了良好效果。随着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管道建设里程不断增长,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又随之产生,给法律的实施带来各种挑战。

一是核心保护区和保护距离的问题。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为管道保护的核心区域,禁止种植深根植物等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管道沿线百姓在自耕地管道上方培育树苗,一般在种植一至三年后进行移栽。树苗培育初期其根系难以达到管道埋深,不会损坏管道防腐层。但由于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部分农户在种植后便不再进行后续管理,形成实际占压。此时,管道上方树木已经受到森林法和民法典等法律的保护,管道企业清理管道上方树木占压难度很大。

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管道周边修建人口密集建筑物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等,与管道的距离“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由于这一条款规定过于原则,给地方相关建设单位和管道企业执行时留下了较大弹性空间和不确定性。一些粮囤等建筑物、构筑物虽然避开了5米红线,但由于距离过近给国家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了较大隐患。

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建议管道保护法修订时妥善处理好与相关土地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尽量避免产生矛盾冲突,促进企地关系和谐,减少管道占压等影响安全的行为。对第三十一条关于人口密集场所与管道应保持距离的规定要进一步细化,划出红线,便于地企双方共同执行,避免极端状态下出现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

二是管道建设用地与环保要求相矛盾的问题。随着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大,湿地、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极敏感区不断增多,存在新增保护区及保护区由试验区、缓冲区向核心区转变等情况,导致管道路由与保护区环境保护要求升级的矛盾不断加深。例如庆铁三四线管道穿越茂兴湖水产养殖场(南湖渔场),按照环境保护督察组要求,茂兴湖水产养殖场(南湖渔场)应开展“退耕还湿”工作,现有管道应实施改线。又如漠大一线管道10多年前穿越高峰林场省级森林公园时,已取得安全、环保、防洪等相关批复。但如今该穿越段已由实验区改为缓冲区,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无形中导致企业管理、维护成本成倍增加。为此建议管道保护法修订时,对管道企业遇到上述情况时应遵从的主要原则和具体要求做出规定。

三是加强第三方施工活动管理的问题。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穿跨越管道等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施工单位若直接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一般会要求施工单位先向管道企业申请,久而久之,造成法定审批流程错位,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减轻,管道企业的责任加重,并减弱了第三十五条的权威性和实施效果。建议对该条规定进行完善,将施工活动分为小型第三方施工和大型第三方施工。对小型第三方施工,应本着安全快速通过原则,可以简化审批流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向管道企业提出申请,双方协商确定施工方案,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对大型第三方施工,应由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审查程序,以确保管道安全和第三方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

作者简介:

吴啸尘,1990年生,工程师,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大庆输油气分公司讷河作业区副主任,主要从事管道管理工作。联系方式:13159825326,wuxc02@pipechina.com.cn。

来源:《管道保护》2022年第4期(总第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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