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政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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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敷设于交通繁忙、新建道路、环境敏感等地区的排水管道的修复更新应优先选用管道非开挖修复技术。
2、管道非开挖修复应根据管道安全检测评估鉴定报告进行设计,并确定修复或更新方法。
3、管道结构性修复更新后的使用期限不得低于50年,利用原有管道结构进行半结构性修复的管道,其设计使用年限应按原有管道结构的剩余设计使用期限确定,对于混凝土管道,半结构性修复后的最长设计使用年限不宜超过30年。
4、管道非开挖修复所用的管材、管件、构(配)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应具有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使用说明书。
5、管道非开挖修复施工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的有关规定。
6、当管道非开挖修复施工需进行局部开挖时,开挖前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7、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完成后,应对内衬管与检查井的接口处进行处理。
8、管道非开挖修复所产生的污物、噪声及振动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9、管道非开挖修复应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综上所述,就是管道非开挖修复的基本规定。我们在管道非开挖修复的过程中,遵循好以上的相关规定,可以地将管道非开挖修复技术,应用于穿越铁路、公路、河流、建筑物以及在闹市区、古迹保护区、农田和环境保护区等不允许或不能开挖条件下进行的煤气、供排水、电讯、电力、天然气管道等的铺设、有线电视线路等线路的更换和修复作业中。